辣评:如何看“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自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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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范先生从 购买了 的货物,后发现货物有假,故起诉京东商城,欲通过诉讼维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却被京东一方解释京东商城只是平台公司,并非实际卖货一方,卖货一方是 下的另外一家公司,“京东自营”是指京东集团下属公司的销售经营,而非指京东商城自己的销售经营,致使范先生无奈吃下败诉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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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京东关于“自营”的解释是否合理?范先生又应该怎样维权呢?

笔者点评:

一、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京东自营”应当解释为“京东商城自己经营”。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本事件而言,纵观整个网购过程,与范先生对接的始终是京东商城,并不涉及第三方或者其他关联公司。京东商城作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主体,在交易的过程中明确使用“自营”的这一具有清晰指向性的词汇,显然已是将自己作为交易主体向消费者做出了回应,京东商城应当被认定为销售者所购买商品的出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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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货物发票为第三方公司,不能变更京东商城“售货方”的本质。

在上述案例中,京东商城曾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把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就是:发票是哪家公司的名字,哪家公司就是售货方,和京东商城无关。然而这一解释无法经历事实和法律的推敲。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任何的买卖行为都要有买家和卖家的存在作为前提。卖家发布货品信息,买家看到后付款买货,买家和卖家的确定是进行任何交易的基础。如果按照京东的解释,再交易完成后才能确定销售方,那么整个交易就会因为缺乏主体要件而无效。按照此逻辑,因为销售者要到后期才能确定,那么在交易前京东商城上发布信息的主体到底是谁、以及消费者付款时所支付的钱又是付给谁的,都将无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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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京东自营”的商品,京东商城并非只是平台公司的角色。

平台公司所做的,应当是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居间平台服务,而不涉及买卖交易的核心流程。类似于链家地产中介,在这种平台交易模式中,应当存在两个必要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个为京东商城与买方及卖方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如果京东商城只是一个平台公司,只承担居间服务的角色,那么整个交易流程就将因为卖方的缺失而无法完成。因此

在现实中,京东商城不仅承担了居间服务,而做为做为商品的销售者参与了买卖过程的全部环节。

因此,对于“自营”的商品出现问题,京东商城应当以商品销售方的身份承担相应责任。

文丨徐晓峰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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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京东商城 京东自营 合同法 京东集团 平台公司 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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