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保税进口(121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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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保税 (1210)模式

1210模式( 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适合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企业: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有资质并已完成监管单位备案的企业。

适合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区域范围: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主要流程

步骤一:搭建系统

搭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联网交换电子数据。

步骤二:办理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1. 参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的关联企业应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管理登记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2.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支付企业办理注册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应持有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步骤三:对接数据传输系统

参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的关联企业到地方电子口岸办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和“ 通关服务平台”的接入手续。

步骤四:建立专有跨境物流账册

1. 以仓储企业为单元向海关申请建立跨境物流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2. 同一仓储企业可设立一本或多本账册。

3. 账册设立前,企业应确保提交的商品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以及确保品名、编码和规格型号符合海关的规范。

步骤五:办理税款担保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开展业务前凭保证金或保函到海关办理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以便于海关据此维护“进口统一版”的担保额度和范围。

步骤六:办理进出区手续

1. 通关:仓储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电商”(代码1210)。

2. 查验: 一线进境流转申报中,报关单、备案清单或核放单被布控指令命中的,海关按照指令要求及查验规范进行查验。

3. 入库:商品入区后,企业电子账册数据相应核增。

1. 通关:通过“进口统一版”报关出区

“三单”比对通过后,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申报清单经审核放行后,企业根据《申报清单》汇总形成的《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通过后再申报《出区核放单》。(注:《申报清单》中的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时申报的监管方式一致。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对应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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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rget='_blank'>跨境电商</a>保税进口(1210)模式-第1张图片-周小辉博客

2. 查验:在包裹出区环节由主管海关对车辆或核放单进行抽核,被抽核的车辆或核放单,包裹应按要求通过分拣线进行查验,查验正常予以放行,异常的按规处置。

3. 出区:货物实际出区后,企业电子账册底账数据相应核减。

4. 汇总征税: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参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的关联企业可以作为税款代缴代收义务人,应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对符合汇总征税等条件的,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有退货或修撤单的,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31日至第45日的时间区间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1210保税进口模式业务开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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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履行的义务&需防范的风险

(一)跨境电商企业进口的商品必须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商品。

(二)参与跨境电商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交易电子数据、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对数据信息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禁止传输虚假电子信息和数据。

(三)跨境电商企业不得通过跨境交易平台进行“刷单”,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订购人和支付人不一致的,应协助海关对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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