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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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北京市住房 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在明确“群租房”“黑中介”、哄抬 、长租公寓监管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对政府统筹房源供给、农村住房租赁管理和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第1张图片-周小辉博客

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在租金调控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以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明确建立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审稿规定,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农村宅 上闲置住房可依法

盘活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有代表和专家、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关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的规定较为原则。考虑到农村地区住房规划管理的现实情况,对于出租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也可以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合法出租的依据。

据此,二审稿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取得权属证书,或者依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鼓励通过广泛协商,制定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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