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因错误投诉遭处罚!淘宝​证据审核有过错,被判担责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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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迎来二审宣判。

2019年,一家 被供货商投诉售假,淘宝公司以 申诉超时、申诉内容不成立为由实施处罚。网店认为其无法继续正常销售,遂将淘宝公司及供货商告上法庭。

1月19日,南都记者从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一审法院判决供货商与淘宝公司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经上海一中法院二审认定,除供货商及淘宝公司,网店亦存在一定过错,改判酌定网店损失20万元,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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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因供货商投诉遭处罚,一审:投诉方重大过失、淘宝处罚不当

据上海一中法院介绍,2019年3月15日,某淘宝网店被供货商投诉出售假冒商品,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通知并要求网店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申诉。几天后,淘宝公司认为网店超时未申诉,对网店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搜索屏蔽店铺等处罚。其后,网店向淘宝公司申诉,淘宝公司以网店所提供的发票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不成立。

随后,供货商再次以售假为由向淘宝公司投诉网店。网店再次向淘宝公司提出申诉,淘宝公司则以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未盖章为由,要求网店补充提交材料。5月6日,淘宝公司对网店再次作出处罚。两次处罚后,淘宝公司对网店实施在线商品不超过5件的措施,并于7月31日以售假为由罚没网店淘宝消保保证金2500元。

网店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大幅减少,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故起诉要求供货商撤销对网店的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对网店的处罚,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供货商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供货商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产品实物包装与标识,是其鉴定报告中显示的正品包装与标识,并非投诉时所称的不同于正品的包装与标识,且庭审中自认因工作疏忽,其向淘宝公司投诉时所提供的投诉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供货商的投诉存在重大过失,与网店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还指出,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诉材料转送给供货商或其已收到供货商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淘宝公司并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

由此,一审法院判令供货商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恢复网店积分及保证金,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网店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酌定损失20万,供货商、淘宝、网店各担责50%、30%和20%

上海一中院认为,此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供货商是否为恶意投诉、淘宝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不当、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定,供货商系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投诉,非恶意投诉。网店在两次投诉所涉经营中均有不当行为,不仅以低于合同允许价格销售,还违反《规避信息的认定和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被投诉的链接下售卖10个商品,违反平台规则;此案尚无法证明供货商投诉时提交的检测报告系虚假,且在诉讼中供货商已主动申请撤销投诉,供货商的投诉非属恶意投诉范畴。

法院指出,淘宝公司基于自治规则中的“售假行为”采取的措施并非过当。淘宝公司明确,其对网店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时中止对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及扣分措施的依据为《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淘宝网关于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实施细则》两个平台自治规则。淘宝公司采取的对应措施系基于自治规则中的“售假行为”处置条款,有其合同依据,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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