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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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 行业出口税务政策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务政策主要是《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在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在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但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未在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则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实践中,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退税在适用96号文中会存在争议,原由是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同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又明确出口退税要在货物出口并在会计上确认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申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时并未实现销售。

2. 2022年2月,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获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数量已达到132个。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进口税务政策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一是主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

三是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该通知主要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减免政策。

2.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73号),该通知一是明确了完税价格认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对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原则,优惠促销行为是电商常见的营销方式其完税价格的认定难度较大。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采取了以下原则: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消费者。该通知主要解决海关对完税价格认定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跨境电商偷逃税款的行为。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该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另外该通知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通知主要避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时利用优惠政策伪报贸易进行走私行为。

标签: 电子商务 市场营销 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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