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跨境电商外汇新规发布!首次明确市场采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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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外汇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要求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当前,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已成为我国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但与传统贸易相比,贸易新业态多元的市场主体、高频的线上交易模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有着更大的诉求。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外汇局在广泛听取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意见和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通知》,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提升相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聚焦解决贸易新业态“小额、高频、电子化”交易中结算不便捷问题。政策设计上,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积极适应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要求,放宽贸易新业态外汇政策,优化外汇服务,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实施“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的信用约束和分类管理。

三、《通知》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哪些政策便利?

答:《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扩大账户收支范围,推动更多业务网上办理,在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的同时,提升跨境结算效率。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放宽外汇管理方面。一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二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三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 四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 五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提升外汇服务方面。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 二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贸易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申报等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 三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 四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

四、下一步,外汇局在支持外贸发展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持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更好满足贸易创新发展诉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 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nd

金融监管研究院:

跨境电商外汇新政梳理

2019年4月29日,外管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 ,废止了2015年开始试点的《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总体上强调了真实性审核,对跨境外汇支付实行新的名录登记要求,硬性要求至少配备5名以上熟悉外汇业务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要求合作办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也允许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2019年10月25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以下收付不用名录登记。

支付机构或银行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外管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给出了20万美元的豁免标准。

此前,2015年7号文时期支付机构为国内企业(B端客户)收付汇需要企业有外汇局的名录登记,而对于国内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仍需办理名录登记才可以收付汇,对于基于经营行为的个人客户(C端)收汇基本不可行,境内个人客户(C端)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可进行跨境消费从而通过机构进行购付汇。只有少数试点地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代码1039)例如义乌和花都市场采购可以个体户结汇。为了鼓励跨境电商,13号文发布后,政策上对于小微跨境电商小额结售汇有所放松,28号文更是明确了20万美元的标准,该政策更有利于用电商平台做生意的小卖家和个体户,以往只能在试点地区操作,但现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方便他们收取外汇。

2019年7月3日,外管在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中说明:为便利跨境电商,个人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言下之意是个人可以用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办理小额的跨境电商业务。因为跨境电商的特点是消费者导向,跟以往传统的国际贸易B2B不同,国内有大量的小微或者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例如亚马逊上的小卖家)得以向境外销售货物,很多人甚至不会英文,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有利于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所以在政策上有所倾斜。而一般情况下,个人如果办理经营性外汇业务不能使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及5万美元的便利化换汇额度,而应当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管理。2019年7月1日,《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中也提及: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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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义乌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以来,海关总署2014年发布了54号公告(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此后越来越多的地区也已开放了试点,根据海关2015年67号公告,试点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2016年第63号扩大到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2018年第167号公告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满足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特点,免征增值税不用办理出口退税(免征免退),没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可以通过代理公司,进行代收外汇货款并且可对公账也可对私账,并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不受个人5万美元额度限制,满足个体私营企业出口需求。

外汇局预计小微跨境电商免做名录登记这一政策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外汇局、银行将利用科技手段查验货物贸易收支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2019年11月19日,外汇局公布跨境投融资便利化28号文的《政策问答》 ,进一步明确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的标准认定。

为了支持小微跨境电商,28号文中说明年度货贸收汇或付汇累计低于20万美元的小微电商在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支付业务(13号文)时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但无论是支付机构还是银行,都只有客户在本机构的数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如何认定20万美元的标准是个大问题。

本次问答明确:一是支付机构和银行只要看该客户在本机构的业务量不超过20万美元就可以不办理名录,二是外汇局每月会下发超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或银行发现辖内客户有涉及的,应提示其在1个月内办理名录登记。未来还可通过系统自动传输名单。

2020年4月14日,外管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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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 深圳人行、外汇局举办跨境电商金融支持政策在线宣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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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 。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近年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日益严格,巨额罚单频出, 且罚必“双罚”。 今年开年对两家大型股份行的5200万罚单 ,处罚对象更是遍及总行公司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内控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信用卡中心、小微金融、直销银行等多个部门总经理和负责人,并对高管开出了1万至8万人民币的罚单 。

两天时间 四位讲师 七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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