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挂云帆济沧海——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和执法实践年度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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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跨境电商重构了国际贸易发展新格局,并成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跨境电商已发展成我国外贸发展的核心动能之一。据初步测算,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1]跨境电商占我国外贸的比重由2015年的不到1%增长到2022年的5%。[2]过去一年,跨境电商在立法层面相对平稳,在执法层面明确了更多监管要求,执法要求更为清晰。适逢兔年年初,我们结合业务经验,对近期,特别是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和执法实践中的重点和亮点进行盘点,以飨读者。

1. 综合试验区2次扩容[3]

2022年对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进行了2次扩围,新增了60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自2015年在杭州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在近7年时间里的第7次扩围。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16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此次扩容后,跨境电商先行先试的试验田规模不断扩大,已经全面覆盖31个省份。包括税收、便利化通关等在内的很多跨境电商综试区的政策实现了全国统一,政策差异逐渐缩小。可以说,现在跨境电商政策走向普惠了,全国各地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

点评:在试验区扩容的同时,对综合试验区也建立了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因此,在普惠政策情况下,如何突破发展,165个综合试验区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应当是创新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加速融合,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监管制度创新、参与国际规则对接。

2.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一步优化调整[4]

去年我国再次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增加了滑雪用具、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这是自2016年建立 以来的第4批清单。商品数量从第1批1240项增长到了1476项,商品范围涵盖了食品、保健品、服装玩具、家用电器、化妆品、健身器材等种类。

进口商品清单明确规定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对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可以进口,另外限定98项商品只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同时还增加了单一商品数量限制,排除特定商品等。

点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限定了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品类,只有在该清单范围内的物品才可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对于在清单目录内的商品,需注意清单中商品对应的限制条件。对于不在清单内的药品,除部分药品外,无法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正在河南和北京试点,其中根据目前河南的跨境电商试点政策,消费者可购买13种非处方药。

3.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形成跨境电商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5]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点评:税收政策指引明确了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在出口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退税适用的政策,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二次销售处置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在互动栏目中,针对网友的提问作出答复。问题为一些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的处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商家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答复,认为消费者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提出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点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答复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二次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的,不适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中“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以及“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有关规定,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进口食品注册许可、中文标签等相关要求。

5.广州市发布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和黄埔海关等机构根据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行业内存在的普遍性、体制性问题,并吸收借鉴金杜研究院相关专家研究成果,制定并发布了《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跨境电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6]

《指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以跨境电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指引和服务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为目标,以解决行业普遍性问题为导向,指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规范从业行为、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形成合规管理文化。按照跨境电商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共分为跨境 、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五类,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指引。

点评: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走私、逃税、侵权等违法违规乱象,影响行业持续发展。针对这些司法办案和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跨境电商行业中普遍性问题,这部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落实了486号文等具体要求,对各类跨境电商行业参与者明确提出了合规标准和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合规体系和合规文化。《指引》对全国范围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6.法院认定某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多层级会员销售模式,实质属于“二次销售”[7]

某网站以会员层级推荐销售作为主要成交方式,把商品作为一种媒介或道具成为众多上级会员谋取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明知跨境电商对每单购买额度有限制,为规避监管规定,定制开发系统自动订单拆单等功能,将大额的套餐订单自动拆分为形式上符合规定的订单,逃避海关的监管。法院认为,商品上附着了商业贸易属性,从表面形式看,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下单购买,物权未发生多次转移,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二次销售”,但会员通过层层推荐,以传销的形式销售商品获取提成,实质上就是“二次销售”。因此认定该公司实行多层级会员销售模式,为会员的二次销售提供便利,以表面的合规掩盖背后多层级的销售关系。法院认定该公司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利用跨境电商优惠政策,采取拆分订单、多层级会员模式进行销售,违反了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要求,以表面的“三单”一致逃避海关对其经营模式的监管,利用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之间的税差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

点评:法院裁定进一步明确了“二次销售”的含义,这对以会员制销售模式或者社交电商,特别是多层级会员销售模式的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建议有关企业开展有关商业模式的合规自查,[8]排查有关风险,避免被认定为构成“二次销售”。

7.某跨境电商企业进口货物未能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被行政处罚[9]

2021年8月30日,甲企业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化妆品20项。经查,部分产品中含有鹿茸(梅花鹿)、虫草(冬虫夏草)、人参、莲、野大豆成分的一种或数种。梅花鹿、虫草、人参、莲、野大豆属于CITES公约附录所列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提交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甲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海关认定甲公司申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货物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许可证件要求都不执行。我们理解不执行的只涉及到食品、化妆品的部分市场准入的许可、注册或者备案要求。对于有关禁止进口或者口岸准入的其他许可证件仍然应当提供,无法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8.某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责令限期整改[10]

甲以海外个人买手身份申请入驻了某跨境电商平台,并开设店铺。入驻后销售商品包括日本新泻县清酒,所有订单从日本直邮至国内消费者手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销售日本新泻县清酒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中禁止从日本新泻县进口食品的规定,依据《 》第13条、第26条、第38条第1款以及《电子商务法》第83条“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责令平台企业限期整改。

点评:跨境电商平台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应当履行包括《电子商务法》、486号文规定的义务,包括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向海关传输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等。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有关责任。

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新规引发跨境电商热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以下简称“248号令”)明确要求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该规定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248号令在跨境电商行业引发了热议: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也应该按照248号令要求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需要注册?”一直是跨境电商界关注的问题。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自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但该管理细则并没有最终实施。248号令出台后,有各地跨境电商企业收到调研,调研内容是食品类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中,是否有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采购的商品,如有,占比如何?为确保食品安全,如要求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均应来自经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对此有何意见?因此业界认为监管部门在收紧注册的规定。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对于跨境电商商品可以按照486号文有关规定,不执行注册、许可、备案的要求。因此目前不需要注册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但在加强食品监管的大趋势下,仍然要关注立法和执法的动态发展。

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合理审查订单地址,跨境电商平台未如实传输订单支付人信息,造成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可能被行政处罚[11]

某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关申报一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批电商清单为电商企业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实现,并由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电子信息。平台经营者未如实传输清单支付人电子信息,致使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真实支付人情况;电商企业未合理审查进口清单地址信息,造成清单申报地址信息错误。

海关认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向海关传输跨境电商零售价商品申报清单时,对于地址信息未进行合理审核;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未合理审查订单地址,未如实传输订单支付人信息,造成申报内容与实际电商清单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已违反《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商品订单、交易支付单、快递物流运单是跨境电商监管的重要依据。486号文明确规定了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的义务,同时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防范虚假交易以及二次销售。对于利用虚假信息开展虚假交易,或者未合理审查、未如实传输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经历过去几年政策密集出台期,2022年跨境电商产业在政策层面进入了相对平稳期。在该阶段,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和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应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赋能,不断探索业务模式,强化合规运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同时,跨境电商产业在高速发展中,也发现部分企业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或者照搬原用于境内网购活动的交易模式,暴露出一些合规问题。从执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有关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有关“二次销售”、虚假交易认定等的执法要求、合规标准越来越清晰,对各个参与主体履行责任也越来越明确。社会关注到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通过行业合规指引助力行业发展。因此,各跨境电商参与主体应根据法规要求,重视其责任范围,定期检查其义务是否履行,评估创新业务贸易模式合规风险,通过建立合规制度、合规体系,形成合规文化来规范运营。笔者相信,只要强化行业自律建设,企业合规管理,跨境电商产业一定行稳致远,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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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2]

[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

[4]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7号)

[5]《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5月31日发布,见1434/c5175739/content.html

[6]

[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583号刑事裁定书

[8]金杜研究院:创新向左,违规向右——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创新如何不“踩雷”

[9] 青岛大港海关大港关缉违字〔2021〕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见

[10]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沪市监静处〔2021〕062020000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平潭海关行政岚关缉违字〔2021〕001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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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海关法、出口管制法,以及跨境电商和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方面法律服务

孙兴律师获2019年《法律500强》WTO/国际贸易领域“特别推荐”律师;担任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通关税务支援中心”通关咨询委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并入选江苏自贸协定专家智库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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