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0年跨境电商行业重点政策

今日电商 跨境电商 2 0

1.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指出,完善 制度,规范跨境电子 经营者行为。

2.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推广跨境电商应用,促进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研究筹建跨境电商行业联盟;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总结经验并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策。

3.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 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8月13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 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4.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8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科技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推广中国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对于进境快递,鼓励快递企业按照中国标准进行封装;对于出境快递,支持向国际用户分享中国标准。系统分析国际国外快递包装标准化发展现状,总结提炼我国快递包装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包装、环境管理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分享中国经验。

5.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

6.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7.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一方面放宽了针对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的外汇政策,另一方面也优化了外汇服务,便利了国际物流等行业相关外汇业务的办理。

《通知》指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第45号),进一步明确了退货商品责任主体,延长了退货运抵操作时间,更加符合业务退货实际,根据业务模式对退回场地进行了细化,大幅提升跨境网购退货的便利性。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9.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44号),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10.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二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聚焦改善消费环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意见》要求改善进口商品供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监管政策,规范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管理,鼓励线上率先实现境内外商品同款同价。

11.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城市和地区可按照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等】

标签: 盘点2020年跨境电商行业重点政策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