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3年!利用虚拟币进行外汇兑换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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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节选自视频内容

2020年经过银行的反洗钱系统筛查,银行发现一些支付账号在短期内存在异常交易,通常会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是一个异常账户的操控者,公安机关在侦查该账户时发现王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

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境内搭建了两个所谓的跨境电商的服务平台,需要换汇的客户通过网站上的代付充值、网络,支付给平台大量的外币,然后平台又把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支付到这些换汇客户指定的人民币的收款账户。

办案人员发现在王某团伙所搭建的跨境电商网站中,用户可以通过网络购物、网游代付、支付、扫码、代付等多种方式产生交易订单,在交易订单中王某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户使用外币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完成需要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的场景。

看似为便利交易,但其实王某团伙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我们任何一个个人也好,单位也好,如果需要外汇或者是外汇或者是会兑换成人民币,是需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去兑换的,都有兑换的额度,但是往往灰色地带的资金他们需要大量的兑换外汇,就没有这样一个途径或者额度,外币和人民币在法定机构之外的兑换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同时办案人员注意到王某在换汇过程中使用了虚拟币作为媒介,这和以往的站桩、黄牛、地下钱庄并不相同。

在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中往往需要外币和需要人民币的量它是不一样的,需要人民币的客户比较多,那么他会支付出大量的人民币,但是这个时候需要外币的人又比较少,那就造成了他在总量上就没有实现一个流通,那么虚拟货币的出现这样一个比较便捷的支付手段,从而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一个总量的平衡。

王某团伙在一年时间内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数额超过2亿元,王某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起案件也是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任何一个违法犯罪活动的障眼法,所以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虽然以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的跨境电商业务元素为噱头,以虚拟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归根结底这就是在进行非法的买卖。外汇其行为也破坏了金融交易秩序,也可能会让一些见不得光的钱趁机逃脱监管。不要轻信以虚拟币为媒体的外币交易,以免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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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研究院

《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和企业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要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本案中虽然使用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但按照“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后仍被法院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非法。

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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