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跨境电商平台末日降临,只因“推单”被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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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 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货物征收由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组成的跨境 综合税,在交易限值内可享受折扣税率。同时,进口商品应向海关提交交易、支付、物流“三单”电子信息。

这一通知被业内称为“48新政”。

“48新政”改变了进口跨境电商行业的面貌,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推单”、“代发”等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对于这一问题,始终没有明确的说法,海关和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

但“推单”、“代发”等行为带来的走私犯罪风险,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的头上。

近期某海关缉私局在打击跨境电商走私的专项行动中,将“推单”行为认定为走私,并将提供“推单”服务的跨境 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刑事拘留。

“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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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推单”,指消费者在购买跨境电商商品时,因交易并非在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产生,跨境电商企业需将在其他平台生成的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导入,并推送给海关,以实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

2016年至今,全国各地海关及司法机关对于跨境电商走私打击的重点集中在“刷单”及低报价格走私(详见公众号之前的文章:“刷单”仍为主要手法,“一件代发”争议巨大 ——细数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四大特点),对于“推单”行为始终保持着慎重处理的态度,多数海关认为这样的行为并非走私。在上海等地的类似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即使存在“推单”行为,只要订单信息真实,就不构成走私。

然而,该案中海关缉私局认为,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跨境电商交易应当在与海关联网的交易平台完成,“推单”行为中的“三单”信息并非是在平台上进行真实交易而产生,而是企业利用其他渠道获取的订单数据转化而来。因此,在缉私局看来,即使其中的消费者身份信息、商品品名、价格均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实际数据,“三单”仍是虚假的。

缉私局认定,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应当以个人邮递物品方式进境,缴纳“行邮税”。通过制作“虚假三单”,将本应以个人邮递物品方式进口的商品,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就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因跨境电商优惠税率与“行邮税”税率之间差额而少缴的税款,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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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单”是跨境电商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是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为应对复杂的商业环境,实现海关“三单一致”要求的变通之举。

比如,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除了天猫国际、考拉海购、京东国际等少数头部跨境电商平台,其余的跨境电商平台普遍受众少,无法吸引客源。

跨境电商企业如想入驻天猫国际等平台,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证金、年费、技术费,商品还必须备货在菜鸟仓,中小商家难以承受这巨大的成本。

因此,有的跨境电商商家会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或O2O线下体验店进行“引流”,如通过自身已经营多年的淘宝C店获取订单,再将订单信息转移到跨境电商平台,推送给海关。

又如,因为客户资源和商品资源分属不同的主体,由此产生的“一件代发”模式:微商、淘宝店主等代销拥有客户资源,消费者向其下单、支付费用后,代销将订单信息告知货源方。货源方向海关申报,并将货物发给消费者,代销与货源方再进行结算。

再如,有的企业有稳定的客源,但没有技术和渠道对接海关,就与已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合作。为了避免客源流失,企业仍要求消费者在自身网站下单,随后再将订单信息发送给跨境电商平台,再由平台向海关推送。

不可否认,上述操作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因为消费者并非在跨境电商平台完成支付,向海关推送的支付单势必不是原始单据,难以避免存在“三单”中支付单只能以“形式支付”的方式生成。

但是,这样的不规范,是否构成走私呢?

目前海关所有关于跨境电商政策的规定,均没有禁止“推单”这种行为,更没有明确规定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走私犯罪。

从政策制定目的来看,国家对跨境电商进口制定“三单”一致的要求,是为了实现商品仅限于零售进口(即B2C),保证收件人为实际消费者。

“推单”行为虽然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只要向海关推送“三单”上收件人确为实际消费者,支付金额也为真实金额,其贸易实质仍然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

该案中,海关缉私局认定跨境电商平台触犯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的违法行为不属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从这一角度来说,“推单”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因“推单”产生的不规范操作,确实需要监管和规制。但是,是否需要上升到犯罪层面,进行刑事打击呢?

“推单”等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兴事物,政策制定部门在“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之中。跨境电商行业也处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企业经营与政策法规不能做到完全契合。

在这一阶段,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应以法律宣传和正面监管优先。

海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推单”行为的性质,告诉企业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同时,在正面监管中制止违法的操作。不要因企业因为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在懵懂之中犯了一点错,就用刑罚手段一棒子打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6月12日在《那些延误的航班》一文中指出:“司法实践经常出现一些‘怪异’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刑法的补充性和最后性始终缺乏认识——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动用。如果一种行为在民商法中是合法的,或者通过民事处理、行政处罚已经足够,那么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整个法的秩序就会出现体系性的错乱,就会回到诸法不分,以刑为主的古代法思维。”

对“推单”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明确予以禁止,海关的正面监管中也未制止这样的做法,其性质在实务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这样的情况下,就直接动之以刑法手段,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不是太过“着急”?

这些跨境电商从业者,一直认为自身从事的是合法经营,并没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却因为法律上的一个争议问题,将面临牢狱之灾。

而且走私犯罪刑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以及背后的一个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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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行业来说,如果此次海关缉私局将“推单”认定为走私的意见成为先例,被司法机关普遍接受,必然势不可收,将对整个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面临生死考验。

如前文所述,“推单”是这个行业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众多跨境电商从业者的日常经营活动会被认定为走私。

除了少数头部平台,其他自身没有客流,依靠“推单”生存的中小跨境电商平台都将迎来末日。

跨境电商卖家,要么继续之前的经营模式,随时可能身陷囹圄;要么投奔天猫、京东,承受高昂的平台成本;要么就只能退出这个行业。

目前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商行业将会变成几家头部平台垄断的局面。

这绝非危言耸听,这是摆在这个行业面前的现状。

2020年,跨境电商行业注定充满了变革。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跨境电商行业也面临了新的考验和困难。

为了缓解疫情给跨境电商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央政府大力推行多项利好政策,促进行业全面、快速发展。

4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更是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特别强调:“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这时,海关缉私部门的行动又给这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数。

看过一个统计,中国跨境电商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

在这之中,业务涉及“推单”的不在少数。

这么多从业人员,今后的路在何方?

是能留在行业内,与行业一起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还是被关进监狱,亦或是只能失业上街摆地摊。

也许就在司法机关的一念之间。

作者介绍

龚卓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加盟德和衡之前,在海关缉私局法制部门工作多年,长期从事办案及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走私案件办理经验,多次因成功侦办海关总署挂牌督办案件而立功受奖。法学功底扎实,曾参加全国海关缉私法制技能比武并取得优异成绩。

加盟德和衡后,专注于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辩护工作,参与辩护的多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广受客户及同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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