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本月启动,两种模式在这十大海关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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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本月开始, B2B 正式开展试点。根据上个月 总署发布的《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 试点的公告》可知,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新政主要适用于两类模式,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通俗来说,就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都可纳入新政的监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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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向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健了解到,以往跨境电商在海关统计里更多是偏向碎片化、小额的交易,主要是针对B2C模式。而B2B出口则被海关统计为一般贸易形式的出口,“但是,跨境电商的概念实际上远大于B2C的出口。”

据了解,此次新政中海关总署对应增加了2个监管方式代码: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王健告诉南都记者:“这次海关推出新的代码,主要是把跨境电商从一般贸易当中分离出来。对于卖家或者是现在的出口商来讲,把它算作跨境电商类别,可能会比较有助于他以后进行银行结算,物流运输,甚至于以后有退货等等的这些安排可能都会比较方便。”

据了解,7月1日,广州海关已经顺利完成首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的通关监管手续,货物分别在广州白云机场、南沙海港、佛山跨境电商清关中心、南海桂江车检厂通过空运、海运及陆运渠道运输出境。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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