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仅退款”不退货,“恶意”买家需要赔偿吗?

今日电商 拼多多 5 0

随着网购经济的崛起,各购物平台为了留住顾客各出奇招,电商平台拼多多建立了“仅退款”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消费者提出实物与预期不符,就可以向平台客服申请仅退款,无须退还货物。“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意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部分消费者却以此方式反“薅”商家羊毛,将本身薄利经营的商家被逼入困境。

基本案情

两个月前,张女士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一顶价格8.6元的运动鸭舌帽。后收到商品后因帽子戴着小、帽檐上有污渍与店主进行协商,店主提出补偿5元或退货退款的方案。张女士接受了商家5元补偿后,平台在检测到双方存在争议时,在对话框内弹出“仅退款”模式链接,张女士于是又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后平台客服判定“仅退款”通过,张女士又收到了8.6元的退款。退款后,商家几次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货,张女士未将帽子退回,并且对店家的退货要求不予理睬。店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8.6元及误工费、诉讼费400余元。立案后,主审法官联络被告张女士,通过向张女士耐心讲解网络平台消费规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女士认识到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张女士主动将货款退回,并赔偿了店主为诉讼支出的维权成本,原告商家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本案中,买方在发现商品不符合自己预期时可以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款退货,而收到退款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使商家损失货款,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切勿为谋“蝇头小利”而触及法律底线。

法官建议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市场秩序不能只靠法律兜底。只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购物,双方共同遵守平台规则,方可携手打造更和谐、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河间法院 齐任艾

标签: 以案释法 | “仅退款”不退货 “恶意”买家需要赔偿吗?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