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 总署关于 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之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 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之相关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跨境电商的上述通关便利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也引发了相关犯罪。
一、 伪报品名
案例1: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在进口砂糖、奶粉、牛肉干等货物的过程中,在明知涉案货物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情况下,仍委托王保东等人经营的鹰腾公司采取伪报贸易性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货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期间,被告人金某负责传递单证、沟通备案定价信息、联系运货车辆等,后由XX公司根据上述单证、信息伪造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用于出区申报进口。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被告人金某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计11票,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981,430.78元。
后法院以 普通货物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伪报品名手法以达到伪报贸易性质之目的的走私案件。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进口,只有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上的商品才允许以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进口。不法分子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不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上的商品伪报成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上的商品以达到“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的目的。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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