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细数六大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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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 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发布,引起业内极大关注。

政策有突破,方式有创新

根据批复内容,一是明确试点时限,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二是明确适用法律,和一般贸易进口一样,本次试点需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不同于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商财发[2018]486号)。

三是试点目录仍需讨论,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四是简化相关手续,参照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管理办法,简化药品进口相关核验手续,对于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海关总署相关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

五是税收和限额纳入现行跨境零售进口政策管理,在税收和个人跨境消费限额上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六是明确试点主题责任,河南省人民政府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政策明确,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河南省积极探索新兴监管服务模式,创新性地借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模式。将13个已在中国上市的非处方药纳入正面清单,将为在现有法律监管体系下,破解进口药品在流通体制机制上的难题,消除各个环节不合理的加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等方面,探索新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医药产品的发展思路。

医药跨境电商火热依旧

结合市场层面,国内消费者对跨境药品尤其是常见的海外OTC药品需求旺盛,跨境药品进口也是很多跨境电商平台和城市都密切关注并准备开展的业务。一些城市还做了有益尝试。

如北京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是国内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破冰”,方案中的试点品种是在境内已经注册上市的,以及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产品,主要为家用日常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不同于电子消费品、日用品等普通消费品,药品是一类强监管的特殊商品,要想在跨境零售进口上有大突破,一种路径是在现行跨境零售进口管理办法上进行增项,这就需要对现行2019年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扩容,而目录清单,是基于国际贸易通行的海关税则目录进行监管。与国内药品监管模式不同,需要增列新的海关税则号才能有效打通海关和药监部门的监管通路。

另一种路径是河南目前的试点模式,新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医药产品路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借鉴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管理模式,也对具体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创新性地将具体药品纳入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因此,笔者预判,财政部等部委即将联合印发的试点目录,或将在安全性比较高的乙类OTC药品中遴选。

先行先试,为什么是河南?

近年来,河南大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先后获批郑州、洛阳、南阳三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创新实施了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区域出口、一般出口等四种零售进出口模式同区作业综合监管,推动大批传统企业和特色产品加快走出国门。

郑州是国内较早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城市,早在2012年就获批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跨境电商由此迈入起步阶段。2015年,在树立买卖遍全球的目标后,郑州率先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积极促进传统企业“上线触网”,至当年底,郑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顺利通过验收。2016年1月,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郑州跨境电商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数据显示,2016年,郑州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3亿美元,2020年达133亿美元。

至去年9月,河南在第四届全球跨境电商大会上正式启动作为全国首个跨境电商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试点,并在今年的第五届跨境电商大会上首次举办跨境医药论坛,助力试点高质量启动。

据悉,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给郑州跨境医药试点开辟专属关务通道,郑州跨境药品进口试点整体将按照“三平台一中心“模式开展运营——即药品交易网、特殊监管区域平台、地方药品试点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处方审核和流转中心。因跨境药品进口的特殊性,需要对电商平台、入驻企业、所售药品进行严格规范与监督,同时对于药品配送以及仓储管理,也需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展。

机遇无限,挑战巨大

跨境电商是巩固贸易大国地位的重要支撑,促进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动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突破口。

近几年,国家在跨境电商领域出台了系列鼓励政策,今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亦明确,“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正式批复,也释放了积极信号,对于未来开展更大范围的跨境药品进口提供了可能。

在具体操作环节,笔者认为,药品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要在符合现行药品管理法框架下进行创新,实属不易。比如,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储存、运输需要专门条件和资质,经营者必须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即将试点的13个品种,需要在专门符合GSP管理条件下进行仓储、运输,增加的成本能否抵消传统贸易环节的加成费用?能否达到节省费用的目标是一个挑战。

此外,目前试点的产品是已经取得进口许可的进口OTC产品,多数经过进口注册的产品在境内电子商务平台或线下药房等渠道亦能买到,新零售深入推进,实现了线上下单线下药店O2O配送,此次跨境进口药品运输的时效性和购物体验是否具备更多竞争优势?

再者,对于即将试点的跨境进口药品的品规,是否与国家主管部门已批准的品类、规格和产地完全一致?会否出现从其他境外市场窜货的现象?如何规避?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而言,现有跨境模式是否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商业模式产生冲击……这些均需关注。而无论如何,跨境医药产品进口又迈出了重要一步,相信后续还将有更多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更多政策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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